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 需要,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日前在通知中明确,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 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据了解,《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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