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函修正发布第4、5、6、8、9、10、11、13点条文
四、审查机构办理室内装修之审核图说及竣工查验,应依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及本规范规定,订定作业事项并应载明工作内容、收费基准与应负之责任及义务,报请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核备。
五、审查机构办理室内装修之审核图说及竣工查验人员,应指派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资格者为之,其人员名册每年应报请本府核备。
六、本市室内装修申请许可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图说审核:检具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图说文件,向审查机构申请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审查机构报请本府核发「准予按图施作许可函」。施作期限自核发施作许可函日起九个月为限,逾期许可函作废。
(二)竣工查验:依前款核准之图说施作完成后,检具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图说文件向原审查机构申请竣工查验,经审查机构查验合格后,由审查机构通知申请人制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送请本府核发「建筑物室内装修合格证明。前项第二款之正本由本府都市发展局存档,副本一份随许可函发给申请人收执,另一份由审查机构收执存档,保存期限为五年。
八、本办法第二十四条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之期限为三十日,第二十九条限期修改之期限为三个月,并均以一次为限。审查机构对于未依限期或逾期修改与已废止之案件,应每三个月实施清查,清查结果应报本府都市发展局。
九、室内装修经竣工查验不合格者,审查机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应报请本府依法查处。
十、室内装修如涉及用途变更者,仍需取得许可函或合格证明,本府始得核准其室内装修申请案件。其消防设备审查,则由本府都市发展局依审查变更使用执照申请案之行政程序会消防局审查。
十一、审查机构于执行查验作业时,应将申请案件涉及违建之情事注明并知会本府依规定程序办理。
十三、本府得就审查机构审核及查验合格之案件实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