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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依法、合规、安全、高效使用,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5]1075号)和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款,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并应该支付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工程款。包括建筑安装、设备、配套水电、绿化等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等。

(二)行政规费。是指向建设、环保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缴付的各种规定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相关报建费用等。

(三)基建项目咨询费。包括前期立项阶段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施工阶段咨询、投产或交付使用后的评价等工作。咨询类费用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灾矿压报告、环评报告、节能评估的编制与评审、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勘察、设计、监理、审计、施工图审查及各类检测等费用。

第三条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工程款支付须严格按工程价款结算规定执行,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第二章原则程序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章,保证工程款支付合法合规。

(二)严守合同原则。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禁止违反合同支付工程款的现象发生。

(三)严格审批原则。严格执行基建、财务“两支笔”会签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理工大学经费审批办法》及其确定的审批权限,完善审批程序,压实审批责任,保证工程款支付和使用安全、合理、科学、高效。

第五条基本建设工程款审批的一般程序:

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签章——校园基本建设处审核签章——审计处审核签章——财务处审核签章—分管副校长签批——校长签批——财务处付款。

第三章职能职责

第六条校园基本建设处负责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报批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工程款支付相关资料的申报;

(二)依据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工程款支付出具审核意见;

(三)办理工程款校内报批流转手续;

(四)明确工程款支付的项目名称和编号。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拨付基建项目建设资金;

(二)依据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与审批程序,对项目工程款支付申报资料审核和签章;

(三)负责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八条审计处组织实施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工作。

第四章工程款支付审核

第九条工程进度款

(一)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月结算、支付,也可分段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90%。支付时间节点和比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实施。

(二)工程进度款按要求进行申报审核

1.施工单位申报。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编制工程款支付申请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出具核算结果和相关支持性材料,报送校园基本建设处办理校内审核审批手续。

3.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1)校园基本建设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

(2)审计处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等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

(3)财务处依据审计审核意见、合同条款及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校领导签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竣工结算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编制并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后,报校园基本建设处。

(三)校园基本建设处组织复核后报审计处。

(四)审计处组织工程结算审计,经施工单位、校园基本建设处审签、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签批后,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分送校园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并存档。

(五)校园基本建设处依据审计报告审定结果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审批手续。支付竣工结算款时必须扣除不少于工程价款3%的金额,作为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

(六)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依据校领导签批结果支付。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

(一)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并填写《质量保证金支付审批表》。

(二)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校园基本建设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依据校领导签批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保函)

(一)施工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退还申请。

(二)校园基本建设处根据合同约定,审核返还时间节点和比例并签署意见。

(三)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依据校领导签批结果退还。

第十三条项目咨询费

(一)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合同约定,被委托单位提交支付申请。

(二)校园基本建设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财务处审核,5万元以下依据校园基本建设处主要负责人签批结果支付,5万元(含)以上依据校领导签批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行政规费

(一)校园基本建设处凭相关文件、正规票据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二)财务处审核,5万元以下依据校园基本建设处主要负责人签批结果支付,5万元(含)以上依据校领导签批结果支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园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作者:未知 点击:280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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