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第1项所称“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是指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定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条件,劳动保障部门拒不受理的;(2)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在法定的受理期限内不予受理的;(3)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符合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故意设置障碍,不予受理的;(4)因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申请人超过申请时限的;(5)因劳动保障部门的原因(如迁移等)致使申请人无法按正常情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的。
上述行为剥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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