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9日上午,案件的第三人张保德在巩义市新中永恒橡胶厂工作时,被压胶机轧伤左手。被告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了认定张保德系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永恒橡胶厂不服被告作出的这一认定,向巩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查,被告对张保德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审批意见栏里加盖的印鉴却是“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法院认为,保险福利科系被告内设职能科室,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该工伤认定明显违背法定程序,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对张保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张保德在工作中受伤一事重新作出认定。 因疏忽大意盖错章,作出的具体行政作为被撤销,对行政部门来说是个教训,对当事人来说需要再等待新的认定作出后,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案例足以作为我们执法、司法活动的借鉴,我们在执法或司法活动中需要一丝不苟、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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