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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入罪标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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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方都市报 时间:2016-12-29 08:44:57 访问:67892 次
图片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监测设施明年起将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是加大打击大气污染犯罪之举。

  上一版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是2013年公布,时隔三年半之后司法解释再次修改。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这是因为近年来又出现一些新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等。

  此次司法解释明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首次将其纳入“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构成污染环境罪。现行环保法等法律中,监测数据造假只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四大焦点

  1

  篡改监测数据处罚门槛抬高

  后果特别严重最低处5年刑期,政府指使篡改数据同属犯罪

  此次司法解释有关监测数据造假的罪名有两个: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十条则把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纳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规定,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重处罚。

  两者有何区别?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对南都记者解释,对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按刑法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当于抬高了篡改监测数据的处罚门槛,最低5年。”

  政府没有亲自参与,但指使、授意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是否构成犯罪?别涛说,此次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主要针对企业污染源的数据作假问题,第十条则把政府及其部门的干涉也纳入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样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上述所说“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是针对某个区域的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的监测,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企业的监测。别涛表示,现在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建成大气和水两套监控网络。大气方面有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重点监控点位,水方面有2767个国控水环境质量的监测断面。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作假问题,实际离不开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干预。他举例,今年西安空气质量监测站几个子站的行为就非常恶劣。据新华社报道,涉事的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将空气采样器用棉纱堵塞,干扰自动监测系统工作。

  2

  危险废物犯罪最重可处死刑

  违规处置含毒物质或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颜茂昆介绍,实践中,危险废物犯罪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一条龙”作业。别涛也表示,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问题等在化工小企业众多的江苏、浙江尤为突出。

  对此,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此次司法解释第七条重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别涛告诉南都记者,此次司法解释中涉及危险废物犯罪的罪名还有投放危险物质罪。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按《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犯罪最重可处死刑。”

  3

  重污染天气排污将从重处罚

  新增多项规定打击大气污染犯罪,让犯罪行为人得不偿失

  颜茂昆说,大气污染犯罪与水、土壤污染犯罪的一大特点是取证非常难。此次司法解释新增若干规定加大打击大气污染犯罪力度。

  数据造假入刑是其中一个重要规定。“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实际上这个也很难去查,但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构成污染环境罪。”颜茂昆说。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也将从重处罚。此外,此次司法解释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确保让犯罪行为人得不偿失。

  4

  明确追究环评造假刑事责任

  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罚

  别涛对南都记者介绍,吸取天津爆炸事件的教训,此次司法解释明确环评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其中第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按《刑法》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8种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典型案例

  精馏残液倾倒海塘判罚2000万元

  2012年七八月间,严海兴(汇德隆公司和腾达公司实际控制人)经与被告人潘得峰(汇德隆公司总经理)、潘华林(腾达公司土建主管)商议,将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5000余吨。

  2012年10月起,潘得峰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建国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兴明知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汝建国伙同被告人汝建成、汝俊,分别雇佣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等人采用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累计倾倒18000余吨。被告人潘德凤(汇德隆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汇德隆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等工作。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罚金2000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海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均获不同程度刑罚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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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云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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