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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平台中的“商品条码”属性支持两种代码结构,分别为 GTIN-14即可实现通过APP解析编码数据结构和访问互联网。另外,目前的条码设备(如新大陆、民德、霍尼韦尔、摩托罗拉等),大多数已经支持GS1编码体系,便于客户在线下通过编码数据结构实现一物、防伪追溯、防串货等需求。消费者对国标商品二维码将越来越认可安全可靠并且能够获得自己想查询的商品与企业相关的信息。在零售环节进行的,捆绑了赠品的零售商品的代码应与原零售商品的代码相同。唐山滦县条码申办在线申请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 (七)地方配套扶持政策文件及落实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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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23. 问:商品条码放置位置是哪?南宁邕宁条码办理规费22.问:什么是标准组合包装商品?商品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为 0.80 ~ 2.00,成员应根据自身产品外包装所能放置条码位置的大小选择放大系数(《放大系数与模块宽度及 EAN 条码符号主要尺寸对照表》可以在物品编码中心官方网站查看,)。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越大越容易正确识读。当印刷条件较差时,要选取较大的放大系数。13 问:商品条码一定要印成黑条白空吗?答:不一定。黑条白空只是选择方案。只要保证条和空之间有足够的对比度,也可选用其它颜色搭配。具体了解条空颜色搭配请登录物品编码中心网站 或查阅《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用户手册》。14 问:设计、制作合格的条码应注意哪些方面?答:企业申请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后,首先要对其产品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的编制要遵循性、无含义性和稳定性原则,按号方式编码。其次,是设计条码符号。条码符号设计主要从印刷尺寸、颜色搭配、印刷位置三方面考虑,要执行相关标准。第三步是印制条码符号。为确保条码符号的印刷质量,建议在批量印刷之前,先印制包装小样到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符号质量合格后再进行大批量印刷,从而达到控制条码质量的目的。15 问:能使用条码识读设备检测条码吗?为什么不合格的条码有时能被识读设备识读出来?答:条码识读设备不是检测设备,不具备检测功能。一个条码能否被识读设备正确识读,一方面取决于条码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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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常林集团等5家生产企业,对企业的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物流仓储管理工作情况和企业需求进行了深入的了解。本次调研旨在充分掌握我市物流企业概况,为质监系统今后更好的服务企业提供手资料,为建设临沂物流城,发挥质监系统在信息化、标准化方面的优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上世纪80年始。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 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 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 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榆林靖边条形码注册地址电话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市场监管关于印发《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26日市场监管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