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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COD去除剂污水专用-2017年7月19日,辽宁营口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监测站和宁夏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水务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施突击检查,发现该单位:擅自停用COD在线监测仪水质采样泵,致使COD在线监测仪无法采集到总排口废水进行监测。COD在线监测仪未完成正常测量的情况下,设备采样管被拔出连接至自备水样瓶,人为干扰了在线监测设备,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将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证据移送银川市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处于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同时,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经查,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
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和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也是环保部门监控记录企业排污情况的眼睛。但是,随着环保在线数据应用越来越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企业在在线监控设施上弄虚作假、规避监管。本案违法行为的实质即通过人为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进而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最终达到逃避环保部门监管的目的。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大多存在主观故意,造假手段多,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司法解释)增加“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本案件是“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查处并移送的“第一案”,本案中,环境监察执法、监测、环境信息中心等部门联合行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以突击检查的方式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固定证据、补充询问,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快速上报、快速移送、依法处罚,案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卷材料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