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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预申报时间和条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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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预申报时间
一、申报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放心消费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8〕8号)等文件,项目建设 时间为2022年度。
二、申报要求。规范申报程序,以多种渠道通知“菜篮子” 产品产研、销售等主体。预申报仅需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2022 年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请勿修改此表格式,确保可以导 入系统。同时,指导申报单位准备正式申报材料,严格审查申报 项目和材料,提高申报项目和材料质量,在正式申报通知下达 时,能够及早报送正式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信 用记录,符合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 总目标和具体目标,以及专项咨金扶持方向,具体要求详见上述文件
三、报送时间。2021年11月12日前报送。
南京市放心消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放心消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推进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市民“菜篮子”产品消费需求,按照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消费工程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各自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申报、联审及支持项目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其中,肉菜储备企业的遴选认定,储备资金的申领和管理由市商务局负责。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联审及支持项目安排建议;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按计划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的要求,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预申报范围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放心消费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提升地产“菜篮子”高质量供给。推进“菜篮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菜篮子”地产品牌,鼓励开发符合市民消费升级需求的高品质产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自主品牌,绿色生产标志的畜禽、蔬菜、水产、蛋奶等“菜篮子”产品供应基地建设,改善生产、加工设施条件。
(二)提升“菜篮子”市场流通能级。推进“菜篮子”市场建设。支持“菜篮子”产销对接体系、冷链物流体系、直供直配体系等建设。
(三)提升“菜篮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进“菜篮子”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开展追溯体系示范创建和考核评比工作,保障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维服务。支持“菜篮子”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质量提升工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四)建立“菜篮子”储备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常态化的市级肉类、蔬菜储备体系,保障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菜篮子”供应,稳定“菜篮子”市场。
(五)其他方面。推进全市“菜篮子”工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行业管理、公共服务、调研统计、宣传推广、项目管理等工作。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菜篮子”发展事项。
第五条 放心消费工程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专项补助的形式,肉菜储备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
第六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采用先进技术着力提升“菜篮子”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控制能力、应急供应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提升市民“菜篮子”消费满意度,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预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放心消费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明确,自有资金落实,能按要求完成并发挥效益。
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预申报流程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放心消费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单位向各区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信用承诺书。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商务部门对项目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共同行文汇总上报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其中,肉菜储备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进行考察与认定,下达储备任务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储备商品入库情况将储备资金拨付储备企业。
第九条 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项目管理规定对上报和征集的项目进行联审筛选,市牵头对项目单位进行信用审查,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不得安排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形成初审意见,确定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认真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的分析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各区发改部门会同区商务、门严格按申报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专款专用,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二条 各区收到资金后,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发改部门会同区商务、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全部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资金申报渠道进行报告,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会商做出处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半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降低10%及以上;
(六)项目主体出现严重失信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市、商务局、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