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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船舶含油污水流动接收船上岸点应配置提升装置,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截止阀和计量等装置,设备应符合JTS/T 175的有关规定。其他接收单位的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可配置提升装置。
1.1.2 接收单位应配置储存设施,设施应满足防静电和防渗漏等安全要求。
1.1.3 接收单位可使用智能型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智能型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具备船方身份匹配、打印、数据传输、数据显示等功能。
1.1.4 接收单位应设置接收标识牌,标识牌应符合GB 13851的规定,其内容宜包括设施名称、可接收的污染物类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1.2 能力要求
1.2.1 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应配置岸上接收设施或者流动接收船。
1.2.2 港口码头配置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的,其容积应不低于表4要求。
表 4 港口码头船舶含油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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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通过能力 (万吨) |
<100 |
100~199 |
200~499 |
500~999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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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设施容积要求 m³ |
≥0.2 |
≥0.5 |
≥1 |
≥2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