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撤三”申请的数量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从2015年的2.9万件,增长至2016年的4万件,再到2017年的5.7万件。在当前注册商标难度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撤三”制度无疑为有效利用商标资源开辟了新途径。然而,这也意味着商标权人即便成功获取了商标权,也可能面临“撤三”的挑战,从而卷入商标权的争夺战。
一、解析“商标撤三”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若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这便是我们常说的“撤三”制度。其立法初衷在于清理闲置商标,将其重新纳入公共资源,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并遏制通过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二、应对“撤三”挑战的策略
一旦商标被提起“撤三”申请,商标局通常会向权利人发出《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为了保住商标权,权利人需积极应诉,并在收到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内,指ding商品或服务上有效商业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若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效且无正当理由,商标局将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仅有转让、许可行为,或仅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最gao人民法yuan明确指出,商标实际使用需具备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行为,象征性使用不足以维持商标权。此外,《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还排除了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声明、未在公开商业领域使用以及仅作为赠品使用等情况作为商标使用的认定。
三、高效收集商标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使用证据应能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有效的证据材料需满足以下条件:清晰显示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或经许可的他人)、商标使用日期(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并能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范围内的使用。
为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权利人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收集商标使用证据:商品包装、说明书、介绍手册等宣传材料;销售合同、fa piao、报关单据等交易文件;广播、出版物等广告宣传资料;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提交证据时,需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事实,从而有效维护注册商标权。商标局在审查使用证据时,将秉持严格标准,撤销闲置商标,为有效利用商标资源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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