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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函,对“未批先建”项目的一些法律法规上的一些分歧做出释法解释!
《意见》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从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问题做出解释。
附件: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政法函[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经研究,现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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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深圳各个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复-审批
6、 节能减排
7、 废气治理和废水治理。
8、 废气设备和废水设备的*发、生产
9、 环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 室内和室外废气检测报告和废水检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