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EU)2025/1988,修订了REACH法规附录XVII(限制篇),增加第82项关于消防泡沫的PFAS管控要求,修订法规将于2025年10月23日生效,届时,REACH法规附录XVII有效条目将增加至78条。
本次新增条目管控要求如下,包含物质限值及特定豁免情况说明:
物质项目
Entry 82:消防泡沫中使用的PFAS
管控要求
1.自2030年10月23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
2.第1段不适用于:
(a) 欧盟POPs法规(EU)2019/1021附件I涵盖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b) REACH法规附录XVII第68项C9-C14 PFCA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c) REACH法规附录XVII第79项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3.在确定所有PFAS总和的浓度时,应包括第2段中豁免的物质。
4.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已经使用可用技术进行清洁的设备(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其中无氟消防泡沫中PFAS浓度不得超过50mg/L。
委员会应在2030年10月23日之前审查这一豁免。
5.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时,符合如下情况的,可以投放市场:
(a) 2026年10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中的消防泡沫;
(b) 2027年4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中的耐酒精消防泡沫;
(c) 2035年10月23日前,消防泡沫用于:
(i) 指令2012/18/EU涵盖的机构。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机场)不在此豁免范围内;
(ii) 属于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装置;
(iii) 军事舰艇;
(iv) 2025年10月23日前在船上放置消防泡沫的民用船舶。
6.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时,符合如下情况的,可以使用:
(a) 在2027年4月23日前,用于:
(i) 培训和测试,但消防系统的功能测试除外,前提是所有释放物已经得到控制;
(ii) 公共消防和行使公共消防职能的私人消防,但其在2012/18/EU指令所涵盖场所发生的工业火灾中进行干预,且仅为此目的使用相关泡沫和设备的情况除外;
(b) 2030年12月31日前,用于便携式灭火器。
(c) 对于第5段第(c)点中提及的情况,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3日。委员会应在豁免的有效期结束之前审查(c)项下的豁免。
7.自2026年10月23日起,根据第1段和第6段(c)点,在消防泡沫中使用浓度≥1mg/L的PFAS应遵守本款的条件。用户应:
(a) 确保消防泡沫仅用于涉及易燃液体的火灾(B类火灾);
(b) 将向环境介质排放的消防泡沫以及人类直接和间接接触到的消防泡沫减少到技术和实践上尽可能低的水平;
(c) 确保在技术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单独收集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含有PFAS的废物,包括因使用消防泡沫而产生的废水,并确保对其进行处理,以销毁或者不可逆的转化PFAS成分;
(d) 针对含PFAS的消防泡沫的使用场所,制定专门的“含PFAS消防泡沫管理计划”,其中应包括:
(i) 现场消防泡沫的使用条件和数量的详细信息,记录如何满足第(b)点中规定的条件;
(ii) 根据(c)点收集和妥善处理的相关信息;
(iii) 详细说明设备清洁和维护的类型和方法;
(iv) 在消防泡沫意外泄漏/溢出时实施的计划,包括相关后续行动文件;
(v) 一种用无氟消防泡沫替代含有PFAS消防泡沫的策略。
管理计划应每年审查一次,并应主管当局的要求保存至少15年,以供检查。
8.自2026年10月23日起,投放市场的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应根据第10段张贴清晰、不可擦除的警告标签。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否则标签应以销售该消防泡沫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9.自2026年10月23日起,使用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的用户应根据第10段的规定,对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因使用消防泡沫而产生的含PFAS废物(包括废水)的库存贴有清晰、不可擦除的警告标签。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标签应以产生和处理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库存及含PFAS废物(包括来源于灭火泡沫使用的废水)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10.就第8段和第9段而言,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WARNING: Contains 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 with a concentration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1 mg/L for the sum of all PFAS”。这些信息应以可见、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方式进行标识。
11.本条目适用以下定义:
(a)“便携式灭火器”是指按照EN3-7标准设计的用于手动携带和操作的灭火器,且其工作状态下质量不超过20公斤;符合EN-1866标准、不超过150升的移动灭火器,以及符合EN-16856标准的喷雾灭火器。
(b)“消防泡沫”是指用泡沫灭火的任何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泡沫浓缩物和生产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c)“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库存”是指尚未用于灭火的消防泡沫。
REACH 法规第67条第1款规定,“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录XVII中限用物质时,若不能符合其限制要求,将不得投放市场”。若违反REACH附录XVII限制要求,企业将面临产品召回、下架、罚款等处罚措施。
PFAS物质因其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潜在健康风险,已成为管控焦点。此次将消防泡沫中的PFAS增加至REACH法规附录XVII管控意味着欧盟进一步推动PFAS在各行业的限制,此前欧盟已对“PFAS全面限制提案”开展公众咨询,SGS建议企业关注进展,及时排查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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