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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在石油化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靖安监〔2015〕53号)

关于转发在石油化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靖安监〔2015〕53号)

发布日期:2015-06-02 13:57浏览次数:次

靖安监〔2015〕53号

关于转发在石油化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各镇(园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加强全省石油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2015〕16号)、《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镇(园区、办事处)要将该文件传达至辖区内的所有化工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吸取福建漳州市腾龙公司“4.6”事故教训和中石化扬子石化有限公司烯烃厂“4.21”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生产自动控制系统的定期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加强对关键装置、重要设备的定期检维修,组织全员进行事故教育培训,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二、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八大作业规程”。危化品、化工企业要对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修订完善现有的操作规程,确保全员了解和掌握相关危险作业的安全规范,并认真执行。要加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特别是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燃(有毒)气体的取样分析工作必须认真细致,分析数据要及时记录,确保作业现场时刻处于安全状态。

三、加强应急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开展应急预案修编,组织全员参加应急预案内审;二是要配齐应急装备,并保证应急器材处于完好状态,加强应急器材使用培训,保证全员熟悉应急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三是要认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生产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必须认真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四、各企业要认真梳理近几年有关危化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精神,对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镇(园区、办事处)要结合各自监管实际,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7月底之前将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和大检查总结报安监局危化科。安监局也将适时开展全市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附件1:《关于加强全省石油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2015〕16号)

附件2:《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86号)

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加强全省石油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安〔2015〕16号

各市安委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委会:

2015年4月21日6时许,中国石化扬子石化有限公司烯烃厂乙二醇装置t-430精馏塔发生着火爆炸事故。事故造成t-430精馏塔部分塔体损毁,装置周围部分建筑物玻璃破碎,1名工人受伤。这次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是影响重大。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王勇、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副省长张雷当即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做好事故处置,查明原因,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同时,全力组织开展石化等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强基固本,坚决遏制石化行业企业重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迅速开展石油和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要迅速组织辖区内石油和化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对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其他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检查企业在安全管理、风险防控、人员队伍、技术装备上存在的不足,石油和化工企业在工艺设计、装置布局、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重大隐患一律挂牌督办,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落实整改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从严加强石油和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事故导向,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等法律、规章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加大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石油和化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培训教育、应急管理等各项措施落实,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和有重大影响事故发生。对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予以处罚,强化警示震慑。

三、切实强化石油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各地要督促石油和化工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隐患排查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每一位员工。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班组岗位隐患排查责任的指导意见》,明确和落实岗位日常安全检查、巡查的内容和要求,加强岗位一线员工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工艺异常状态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设备设施自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安全仪表的定期检测,确保有效、适用。央企在苏企业等具备条件的大型石化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在役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工作,对于不能满足功能安全要求的,制定维护方案和整改计划,限期完成。要加强石油和化工企业防泄漏管理,建立健全泄漏管理制度,将泄漏管理绩效纳入企业责任制考核内容,有效预防和控制泄漏,防止和减少由泄漏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加强化工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地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化工集中区区域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导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部位应急处置方案,加强政府、区域和企业信息互通,建立及时高效、部门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化工集中区要加强安全管控一体化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和预警预测、应急联动、日常管理为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化工集中区和相关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质储备、应急医疗救助等应急资源建设,有效整合地方、化工集中区和大型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4月29日

附件2:

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15〕86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市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福建漳州“4.6”爆炸事故和扬子石化“4.21”火灾爆炸事故,以及近期国内发生的典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定于2015年5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本地区石油和化工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排查整治目标

进一步督促石油和化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设计、装置布局、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所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隐患排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验收工作,参照《通知》精神,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二)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落实情况。重点是《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情况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体员工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的掌握落实情况。

2.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尤其是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清晰,职责是否存在交叉、不清的情况,是否做到了一岗一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纳入了日常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情况。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检维修等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修订完善情况,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风险辨识、票证审批、安全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4.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和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是是否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专业素质和培训取证情况,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企业员工三级教育情况,涉及高危生产工艺岗位人员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5. 规划设计总图布置合理规范,安全风险可控情况。重点是周边的安全距离与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情况,企业内部各装置、罐区之间是否存在距离不足、布局不合理情况,是否开展了全面的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管控情况。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企业开展设计安全复核情况和整改完成情况。

6. 项目工程建设期是否在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留下隐蔽性事故隐患。重点是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情况,设计单位的资质情况,采购物资入库检验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施工过程中隐蔽性工程的验收情况,投料开工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等。

7. 隐患排查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班组岗位隐患排查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5〕39号),落实企业班组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制度情况,企业隐患排查情况是否按要求录入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系统。

8. 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巡回检查等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工艺操作规程的修订及执行情况,工艺指标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工艺纪律、操作规程情况,是否存在巡回巡检走过场、应付检查情况。

9. 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是否制定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是否逐项进行安全条件的确认,是否对装置停、开工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识别,操作人员是否清楚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10. 重大机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关键装置和部件的选型、材质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情况及定期检测情况。重点是重大机组日常的维护情况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测以及腐蚀监测等情况。

11. 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尤其是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投用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对检测报警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情况,紧急停车系统和联锁等系统的有效投用情况,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完好情况,安全仪表、安全设施定期检测情况。

12.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对重大危险源尤其是化学品罐区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是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了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了单罐单堤(隔堤)的要求。

13. 变更管理情况。重点是发生变更时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并制定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变更程序的履行情况,企业环保设施改造中,环保处置装置是否正规设计、安全设施齐全并严格管理等。

14. 承包商外包作业管理情况。重点是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的审核情况,承包商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情况以及对承包商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15.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情况。汛期和高温季节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6. 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7. 涉及2013年总局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企业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回头看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查自改。

所有石油化工企业要根据《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检查要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照重点检查整改内容逐项检查。5月20日前,所有石油化工企业要向当地安监部门报送企业自查自改方案。7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改,并向当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完成情况以及“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表”(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验收工作,对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改。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到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等“五落实”,限期整改。

(二)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

各级安监部门要迅速部署开展本辖区石油化工企业和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要结合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和企业分级管理要求,创新督导检查方式,组织安全管理、工艺、设备和仪表等方面的专家,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其中石油化工企业监督检查要全覆盖。督导检查要注重实效,强化针对性,对弄虚作假、走过场、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请各地在8月底前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石油化工企业尚未完成整改隐患统计表”(附件2)书面报送省局。省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全面完成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验收工作。

各地要对照《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自动化改造、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城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以及重点工作措施完成情况逐项组织验收,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请各市安监局于5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局,同时报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统计表》。

联系人:王 刚

联系电话:025-83332369

附件:1.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

2.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表.xls

3.石油化工企业尚未完成整改隐患统计表.xls

4.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统计表.xls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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