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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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3]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新修订后的《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泸市府办发〔2007〕41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完善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的应对工作。
水上运输事故按《泸州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按《泸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铁路运输事故按《泸州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民航飞行事故按《泸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火灾事故按《泸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电网事故按《泸州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通信网络事故按《泸州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执行。
事故次生的环境事件按《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障应急救援条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级政府为主,实行县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全市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区县、企业3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行政区内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1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自动转为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相关行业(领域)分管市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相应职责如下:
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泸部队、武警、省级相关部门给予增援。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住建、水务、旅游、经信等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事故的应急救援;受市政府委托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和所管辖行业内其他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在建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城市燃气事故和所管辖行业内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和所管辖行业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药品器械等应急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负责无线电事故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
市国资委:检查指导其直管企业制订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设施、渔业生产渔船、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业局: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机局: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协调城市市政设施、环卫公用设施、城市户外广告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组织协调娱乐场所事故和所管辖文化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广电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
市外侨旅游局: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的相关工作。
泸州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泸州工商局:组织协调商品交易市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商贸流通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林业局:组织协调森林火灾事故和所管辖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组织协调所管辖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市民宗局:组织协调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所管辖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救助。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事故重大应急技术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援助工作。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电子信息事故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指挥信息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市人防办:组织协调人防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组织协调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邮政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人行泸州中支: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泸州电业局: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泸州川铁铁路公司: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市民航管理局:组织协调空难事故、紧急航空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协调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中石油、中石化在泸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
驻泸通信单位:组织通信事故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驻泸保险机构:负责落实参保人员伤亡赔付及财产赔偿工作。
驻泸部队、武警:根据市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泸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1〕24号),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2区县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内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防预警
3.1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12350和煤矿、水陆交通、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车站、码头gps、gprs或3g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完善市、区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事故应急工作献计献策。
3.2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事故时立即上报市政府。
4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要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中央、省属在泸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安全监管局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市外侨旅游局或市台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事故,或单船10000吨以上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事故;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事故;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事故;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事故;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事故;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事故;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事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的事故;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大中城市交通、供水、供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
(4)市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或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5.2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ⅲ级响应行动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5.3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4部门应急联动
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定市级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水上运输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2)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3)铁路路外事故。
泸州川铁铁路公司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协助。
(4)民用航空事故。
市民航管理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协助。
(5)煤矿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6)非煤矿山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7)危险化学品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泸州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8)烟花爆竹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供销社、泸州工商局、泸州质监局等部门协助。
(9)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助。
(10)房屋建筑工程、在建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城市燃气事故。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1)火灾事故。
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12)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
市农机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13)特种设备事故。
泸州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外侨旅游局等部门协助。
(14)石油天然气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在泸直属单位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泸州质监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5)旅游事故。
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市外侨旅游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泸州质监局、市委台办、市民航管理局、市气象局、泸州川铁铁路公司、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16)水利工程、渔船事故。
市水务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7)电力事故。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泸州电业局等部门(单位)协助。
(18)城市市政、环卫公用设施事故。
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协助。
(19)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事故。
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泸州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20)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
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协助。
(21)农村户用沼气事故。
市农业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22)职业中毒突发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泸州质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23)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24)其他事故。
根据事故的具体类别,由市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5.5新闻报道
按照《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6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指标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等原则,做好死伤者的经济赔付及其家属的疏导工作,防止聚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6.2保险赔付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6.3调查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市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及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市指挥部在1周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
7 应急保障
7.1应急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区县2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泸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建设,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市、区县、生产经营单位3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7.2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
7.3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消防等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7.4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向市政府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和布局的建议。
7.5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民航和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要。
7.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8救援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协调跨区、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7.9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10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泸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7.11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12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重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指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安全监管局每5年或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事故或抢险救援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信息的;
(4)拒不执行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7〕41号)同时废止。